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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拐未成年少女成立嗎?


銘 發問於 2012-01-03 | 台北 | 服務業

Q: 我朋友今年19歲,女生滿16歲,兩人發生性行為關係地點男方家,但他們有交往,可是女方家裡反對,女方家裡已經去警察局提告,我朋友也接收到通知,去做過筆錄,那我想問得是我朋友到底是誘拐未成年還是妨害性自主,還有到法院時到底會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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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岡輝

律師

佳誠律師事務所

A:  [quote:92271f7acb="銘"]我朋友今年19歲,女生滿16歲,兩人發生性行為關係地點男方家,但他們有交往,可是女方家裡反對,女方家裡已經去警察局提告,我朋友也接收到通知,去做過筆錄,那我想問得是我朋友到底是誘拐未成年還是妨害性自主,還有到法院時到底會如何判決?[/quote:92271f7acb]


一、就誘拐未成年部分:
針對俗稱誘拐未成年部分,刑法主要有二種規範類型,一種為刑法第241條之略誘罪,此為違反未成年人之意思使其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另一種為刑法第240條所規定之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即犯罪人主動誘使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被誘者出於自由亦致同意之情況。但,此二種類型都要求被害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所以如果該女生僅與你朋友發生關係,卻未離開家庭,即該女生目前仍居住在家中者,似無構成前開二罪之可能。

二、就妨害性自主部分:
因女生已滿16歲,依刑法第227條之反面解釋,該女生有性自主權,即其可出於自由意志與他人為性行為。因此如果你朋友是與該女生兩情相悅下為性行為者,應無觸犯刑法之問題。反之,如果你朋友係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使該女生於違背其個人自由意志下為性交者,你朋友之行為恐有構成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之疑慮,如該案經檢察官起訴,並經法院認定有罪者,法院依法得對你朋友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綜上,如你朋友與該女生兩情相悅下為性行為,且該女生並未離開家庭者,你朋友似無觸犯刑法誘拐未成年或妨害性自主之疑慮。此外,因無觸犯前開二罪,該案件應該也不會到法院,檢察官處應該就會為無罪之不起訴。反之,恐有相關刑事責任。

註:
所謂性交是指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林岡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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