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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與刑法


陳OO 發問於 2011-12-27 | 台北 | 服務業

Q: 依據我國刑法第316條之規定, 包括 醫師、藥師、律師、辯護人等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皆不得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否則將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由此可知不論法律界或醫療界對於所委任個案基於業務上之資訊,皆有保密之責任。
若某A為現年50歲男性病人,擔任某航空公司之正駕駛,除有重大精神疾病外,過去並無其他疾病之記錄,而其精神病之情事,並無人知悉,最近因為駕駛飛機發生意外,雖無人死亡,但仍因乘客受傷,遭控訴過失傷害並起訴,因此委任律師為其辯護,且私下找醫院戒治。
因過去航空公司並無知悉其精神病之情事,故仍讓其駕駛飛機,往返各地。但因受委任其業務,而知悉此事,A且表示自己心情低落,有嚴重憂鬱症,想在駕駛時自殺,且認為若讓A繼續駕駛飛機發生意外之機會頗高,若你是其律師時,你的處置方式與責任為何?若你是醫師(藥師、護理師)時,你的處置(保密或守密)與法律責任(刑事)?法律界與醫療界對此種保密之處置上有無異同?試說明比較之。

二、案例二:
某甲為某醫院醫師,因為急診病人某乙罹患傳染病(愛滋病)雖然在車禍後需要緊急手術,若未手術則可能生命有危險,甲醫師因擔心會遭受傳染,拒絕實施手術,問甲醫師可能會有哪些法律責任(民事、刑事、醫師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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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回覆如下:
一、律師保密義務之相關規範
(一)律師之保密義務:律師倫理規範第33條,「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不得洩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必要範圍內者,得為揭露:
一、避免任何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危害。
二、避免或減輕因委任人之犯罪意圖及計畫或已完成之犯罪行為之延續可能造成他人財產上之重大損害。
三、律師與委任人間就委任關係所生之爭議而需主張或抗辯時,或律師因處理受任事務而成為民刑事訴訟之被告,或因而被移送懲戒時。
四、依法律或本規範應揭露者。」
(二)律師之拒絕證言權: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三)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是否應嚴守秘密,應視具體個案之情形而定之;如有律師倫理規範第33條第1項但書的4款事由,則受委任律師應斟酌情形,與當事人妥善溝通之後,適當揭露受認事件內容。
二、醫師保密義務之相關規範
(一)醫師之通報義務:醫師法第15條,「 醫師診治病人或檢驗屍體,發現罹患傳染病或疑似罹患傳染病時,應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第16條,「 醫師檢驗屍體或死產兒,如為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第23條,「 醫師除依前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露。」
(二)醫師之保密義務:醫師倫理規範第11條,「醫師應尊重病人隱私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醫師不無故洩漏因業務而知悉之病人秘密。」
(三)醫師之拒絕證言權: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四)醫師對於病患病情是否有保密義務,應依據具體情形,判斷病人所罹患疾病是否為傳染病防治法所規範需通報之傳染病,或相關屍體或死產兒之死因,是否為醫師法所規範之醫師通報義務範圍。
三、醫師診療義務之規範
(一)醫師法第21條,「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同法第29條,「違反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但醫師違反第十九條規定使用管制藥品者,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處罰。」
(二)民事上之責任,實務上有認為,「相關法規已對醫師課以救治之義務,若醫師有違反此項義務,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自得認定具有過失。…基於公平之衡量,依舉證責任轉換之原則,就此不具相當因果關係,即應由醫師負舉證責任。」因此應依具體情形判斷當事人之責任。
(三)刑事上之責任,所應探討之因果關係要見更為複雜,如案件中急診病患死亡,仍需就急診病患之死因、醫師所給予之救助行為等等進行判斷,無法僅片斷資訊加以判斷該醫師之責任。

以上法律意見謹供參考,仍需視案件實際情況而定,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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