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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冒用董事會名義寄存證信函影響公司對外合作案


劉OO 發問於 2011-12-13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請問.
本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一位股東冒用公司董事會名義寄發存證信函給公司合作廠商要求停止合作,更盜用公司大小章,致使公司合作方案嚴重受損,請問這樣有何方法可以提告?對這位股東可以提告哪些部份或是求償?
另外,這位股東散發不實謠言致使本公司董事長對公司經營產生畏懼,之後,本公司董事長逕行至會計師事務所申請公司停業,完全未通知公司其他股東以及公司聘任之專業經理人(總經理),嚴重影響公司營運,請問這樣該怎麼處理?有合法規可以規範或是提出告訴?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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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回覆如下:
一、股東冒用公司董事會名義
(一)股東冒用公司機關名義寄發存證信函,並盜用公司大小章,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應負擔因該行為所造成公司之損害;惟求償要件與求償範圍仍需依據具體情況再進行分析。
(二)股東所作成之存證信函,可能違犯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偽造私文書罪,就該存證信函對公司所造成損害,仍應視內容而定。
二、董事長逕自申請公司停業
(一)公司法第202條,「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第193條第1項,「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公司的決定機關依法為董事會,但董事會之職權應視章程規範與股東會職權範圍而定。
(二)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前段,「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惟公司業務之執行,仍應由董事會決議為之。如董事長自行決定停業,因其並不具業務執行權限,除章程有特殊授權外為董事長之行為屬於無權代表公司之行為,應依具體情形再行判斷向董事長求償之依據。

以上法律意見謹供參考,仍需視案件實際情況而定,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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