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事情經過是在22號回家途中,我與家人及朋友無故被一群酒醉年輕人毆打成傷,之後對方皆騎機車揚長而去;我們在警局做完筆錄回去休息後,有鄰居在現場撿到一個皮夾,並願意提供自宅中監視影像,協助我們找到對方。
請問:
1.在尚未找到對方前,我們是否可以請求警方對於有嫌疑之人進行指認?若對方不是加害人,或因案發當時天色昏暗且遭多人圍毆下,以致無法明確認出,我們是否觸犯誣告罪或其他罪名?
2.由於當時一陣混亂,無法記下對方車號,若監視影像亦無法得知對方為何人,是否會因不知加害人是誰而無法提出訴訟?
3.是否需要現場被毆打的影像才有證明力?間接證明至少需要到什麼程度對我們才有用?
4.承辦該案的警員讓我們很無法信賴,因為他一直表示不可能找到加害人,因為他表示我們住處一帶沒有監視器,並且在後面詢問下亦得知他對此案沒有任何進展,證物等等皆是我們辛苦哀家哀戶得來的,實是心力交瘁,面對警察的淡漠,是否沒有辦法可解決,還是因為這等傷害只是小案不需多加理會是正常的呢?
謝謝您的回覆,造成您的不便,望請海涵。
A:
毛小姐:妳好!
1、既然已經報案,如警方發現有可疑之人自然可以要求警方提供妳指認,若非真正加害者,除非指認之人故意誣陷,因有被毆之事實應不致成立誣告罪。如係妳自行發覺某人可疑亦非不可提供警方調查之參考,只要提出合理之解釋及可疑之點即不會有誣告之問題。
2、未記下車號或現場無錄影設備錄下何人加害,並非不可提告,警察有義務從各方面偵破此案。
3、縱無錄影亦可從人證或現場其他物證,如妳所言的皮包去追蹤以查出真正的兇手,警察可能因為案子多無法專心追查本案,被害人可提供任何可能的線索以協助警方破案,千萬不要認為報案了就沒自己的事,只要自己鍥而不捨,隨時提供可疑線索應該可以查出真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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