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們公司在東南亞 和一家台灣公司接了一個工程案 ( 施工地在東南亞) 他要求我們去申請境外公司和他的境外公司簽約 ( 而不用他台灣或東南亞的公司) 理由是要省稅 結果工程做了一半 他不付款 由於是境外合約 施工地點是在東南亞 但當地法庭不授理 如今台灣和東南亞公司1-2個人顧 此人來來去去出國很難聯繫 當時合約有說以台灣法律為主 請問: 1. 我們能在台灣以境外公司起訴境外公司嗎? 2. 據我們所知 他台灣帳戶已被銀行凍結 因為他和台灣銀行界很多錢 他也在東南亞的銀行借錢( 用東南亞公司名義借錢 但匯款到他境外公司) 問題是 他的境外公司是用另一個人的名字 雖然在東南亞的公司是他的名字 但是就算起訴我們無法和他追朔?
A:
您好,
你的國際工程合約,如當事人為境外公司,雖是約定可以適用台灣的實體法,但不知有無約定管轄法院?
如有約定台灣的法院為管轄法院,則可以到台灣訴訟,但因是境外公司,就算贏了官司,除非該境外公司在台灣有財產,否則該判決也無法在台灣執行,必須拿到財產所在國,依當地國家規定才可以執行,有時或要求先認可台灣法院的判決,程序要十分注意。
如未約定台灣的法院為管轄法院,因當事人及履約工程均在國外,恐不被台灣法院受理。
您可以主張權益的主體,是合約的簽定主體,如公司名稱不同,算另一個法人,除非另有合約或有任何事證連結(如:保證責任、共同侵權行為等),否則無法向非簽約主體的法人主張權益。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Tel:02-88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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