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公司屬於窗簾買賣業,全省有近百家門市,全屬直營門市,且每家店皆聘有店長與副店長。
日前發現有一店長向客人收取貨款4000元,但報回公司的訂購單與發票卻是1800元,其差額2200元占為己有,由於此作為是公司所不允許的,所以該店長並沒將發票與訂購單交給客人, 僅開立一張估價單替代,且此估價單金額是押4000元(與1800完全不符)...
以上作為不但違反公司規定且嚴重影響公司商譽...
請問:本公司可告此位店長背信、業務侵占、偽造文書嗎?
謝謝您的回答
A:
侯小姐您好!
店長未依規定開發票及填具訂購單給客戶,將所收客戶以多報少,是否構成業務侵占?應視其動機如何而定。如確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應可成立刑法第336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由於該罪刑責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屬較重之罪刑,若該店長與老闆間無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關係,因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一旦告訴即難撤回,因此宜查明原委,並請其將餘款繳回公司後依公司規定處罰,如有不從再提告訴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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