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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拐未成年少女還是妨害性自主


怡O 發問於 2011-10-14 | 彰化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我弟今年19歲,女生剛升高一,兩人發生性行為關係地點我家,但他們有交往,可是女方家裡反對,而且現在我弟剛好在當兵,女方家裡已經去警察局提告,我弟也接收到通知,去做過筆錄,還採集他的唾液,上面標題寫說妨害性自主,那我想問得事我弟到底是誘拐未成年還是妨害性自主,還有到法院時到底會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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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達傑

律師

A:  您好:
妨害性自主只是刑法中的一個罪章,裡面還細分許多法條,包含不同的罪名,而且通知書上列的罪名,也不一定就是最後法院認定時有罪的罪名,應該還是要以對方告訴且最後被法院認定成立的事實,才能確定到底令弟的行為構成什麼犯罪。
以您所描述的情節,若是對方(女方)當時的年齡確實未滿16歲(並不是以就學年級去判斷),那麼令弟至少可能構成的犯罪應該是刑法227條第3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如果是在違反女方意願的情形下觸犯該罪的話,就應該是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反之,若對方當時年齡已滿16歲,而且令弟也沒有違反她的意願與其性交的話,就不構成犯罪。
至於你另外提到的誘拐未成年,則只有在令弟以和平或暴力手段誘使對方脫離其父母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一段時間之情形下,才有可能構成,所以如果只是一時到你家,並發生性行為,而未在家過夜,或是女方主動前往你家,並非經由令弟引誘者就不會構成刑法240條第1項所規定的和誘罪:「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41條第1項的略誘罪:「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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