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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相關刑事法規 遭冒用身份登記為董事該如何處理?

遭冒用身份登記為董事該如何處理?


吳OO 發問於 2006-08-29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因收到公文方得知自己擔任親友公司董事一職
但卻未經過我的同意就登記我為公司股東及董事
知道擔任董事需親簽董事願任書及我的印鑑,另需身份証件
身份証件有可能是親友以其他理由從母親處取得
也不知道擔任這間公司董事一職有多久了,目前不知該如何是好,請您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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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吳小姐:您好!
未得本人同意以其名義登記為公司股東及董事,因登記之初須提公司章程及股東選任董事之會議紀錄,而該等文書為私文書,如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應有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俱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第214條明知不實之事項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嫌(三年以下),因罪責非輕,宜先瞭解狀況再行處理,如對方係經令堂同意而為,可經由令堂請對方變更登記他人,如非法使用您之人頭或有其他不法意圖,則可以存證函聲明冒用之事實,催告限期變更,若仍不獲置理,即可向管轄地檢署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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