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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顧雇主開除是否合理


陳OO 發問於 2011-09-02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

本人日前任職日商公司,日前台灣日本老闆因私人行程出國,後因總公司高層來電之悉其行程,老闆非常生氣當天及從國外打電話回公司告知我被開除且另電通知同事找人且辦理開除事宜,若未照辦將一並開除之
目前本人年資已達20年,年齡未滿45歲是否可要求離職領取退休金而非資遣金
另外,請問公司可因上述私人原由來任意開除員工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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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3dc11d9bd3="陳小姐"]您好

本人日前任職日商公司,日前台灣日本老闆因私人行程出國,後因總公司高層來電之悉其行程,老闆非常生氣當天及從國外打電話回公司告知我被開除且另電通知同事找人且辦理開除事宜,若未照辦將一並開除之
目前本人年資已達20年,年齡未滿45歲是否可要求離職領取退休金而非資遣金
另外,請問公司可因上述私人原由來任意開除員工
謝謝[/quote:3dc11d9bd3]

您好:
參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之規定,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原則上雇主不得無故解除勞動契約,
由於您的題意說明較為簡略,
您可自行檢視確認當初訂定勞動契約時,
雇主是以公司名義或是臺灣負責人個人之名義為之,
若是公司之名義為雇主,
臺灣負責人私自解除勞動契約,其適法性更有疑義,您可考量主張解雇不合法。
若是無法自行協議,
可向公司所在之勞工局申訴。

遣散費之計算,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訂有明文,惟,前提是雇主已經合法終止勞動契約,因此,
關於解雇之合法性應先行請公司確認。

以上請參酌。

高木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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