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自97年9月1日起以約聘方式任職公司專案經理二年(至99年8月31日止),期滿前又再續約一 年(至100年8月31日止).
1.約聘期滿,可否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如何計算?(底薪27600, 出勤津貼11040,伙食津貼2000)
2.資遣費如何請求?有無請求期限規定?
謝謝律師
A:
[quote:9cb4e741d2="郭先生"]律師您好:
本人自97年9月1日起以約聘方式任職公司專案經理二年(至99年8月31日止),期滿前又再續約一 年(至100年8月31日止).
1.約聘期滿,可否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如何計算?(底薪27600, 出勤津貼11040,伙食津貼2000)
2.資遣費如何請求?有無請求期限規定?
謝謝律師[/quote:9cb4e741d2]
您好: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資遣費,請參酌。
高木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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