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之前在聊天室認識甲男,當時互留了通訊軟體-即時通的帳號。
事後,他在即時通對我求愛不成
便在即時通及聊天室上到處散佈我的即時通帳號,以及不實謠言,說我是援交妹之類的
然後在即時通、聊天室看到甲男所散佈訊息的無聊人士便以為我真的是援交妹
並透過甲男散佈的即時通帳號不斷騷擾我。
請問他這樣是否犯法?我可以透過怎樣的管道來對付他呢?謝謝。
律師
A:
您好:
關於甲男的行為部分應該已經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你可以在事後後六個月之內,向他提出告訴.
但關於另一名男子部分,由於你並沒有寫出他所留下的騷擾內容,所以無法判定到底他的行為是否會構成誹謗罪,但至少應該會涉嫌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所以你可以考慮依照該法所規定的管道,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讓對方得到適度的懲罰。如果對方是在政府機關、部隊、學校等單位服務,也可以直接向其服務單位提出申訴,我想這樣的申訴,應該會比私下寄發信函予以警告的方式,收到更大的效果。您也可以在內政部的網站上,找到相關的資料:http://www.moi.gov.tw/subject/subject_a2_1.asp?sid=5&sid2=11
此外,如果對方留言內容,已經可以看出有促使人為性交易的訊息的意思者,也可能另外構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的犯罪,這是最重可以判刑五年的犯罪,即使沒有真的提出告訴,應該可以給對方很大的嚇阻作用.
參考法條:
刑法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性騷擾防治法: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第9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13條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第20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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