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朋友是個小攤販,小皮箱的那種.有賣仿冒的商品被抓,那個原廠類似的商品一個賣價約1300元左右,是日本的廠商.被抓到的數量有4個,賣價是150元一個.對方目前為止沒有叫警察,只是要我朋友配合供出上游廠商交易資料,希望藉此將刑責向上轉移,揪出更大的廠商.如果未能將目標轉移則刑責將會落在我朋友身上.我朋友做這種小生意以來一直有很小心避免賣到會被抓的商品,只是這次這個商品根本沒聽說過會抓也搞不太清楚真假,賣的數量也不多.同時也願意全力配合這家公司,把上游的供貨來源說出來.請問這樣會真的沒事嗎?如果真的以原價1300元乘以4個商品數在乘以最高罰則,1500倍,大約是780萬左右,可是這對一個小攤販來說根本是一輩子也無力賠償.
其實我也本身也是個小攤販很能理解這樣的無力感,有時候不是我們不賣正的,是正的進不到或是仿的到處都是,價格早就被打爛了.有時候真希望根本沒有仿的貨,客人只能買到正的,那也不用削價競爭,也不用賺那麼一點點零頭錢賺得那麼辛苦和小心翼翼.更慘的事如果問上游這是真的還是仿的,有的跟你說不會抓有的直接騙你是正的,也無從查證.可是如果要規避掉所有仿冒的商品,根本剩不到幾樣好賣的東西可以賣.在現在租金那麼貴的時代,沒有好賣的商品就是等著虧錢.有時候好希望大法官和那些財團們可以理解我們小攤販的悲哀.
今天來這裡主要是想問一下有沒有類似這樣的案例,求償和求刑分別是多少.我大部分聽到的攤販都是賠個幾萬塊而已,真的可以這麼簡單就了事嗎?有可能要被關嗎?或著該怎麼處理會比較好.有需要請律師嗎?
我聽說有人凱蒂貓的商品被抓到兩千多個而且是店面,那求償不就很高了嗎?
謝謝律師
A:
翁先生:你好!
依商標法第82條之規定,明知為仿冒他人商標之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上開商品依同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須沒收.此為刑事責任之相關規定.另民事部分之賠償如你所言,被害人可選擇就查獲商品之零售單價請求賠償500-1500倍之金額,如超過1500件時,則以其總價定其賠償金額,此為同法第63條第三款之規定.至賠償500-1500倍何者為適當,則由法官審酌對被害人之損害及被告之能力酌定,非被害人一請求1500倍即照1500倍核准.若雙方達成和解當然有助於減輕刑責,一般類似此種小量之攤商被獲違反商標法案件,萬一和解不成,亦多會在六月以下量刑,並給予易科罰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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