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創建國際法律事務所 蔚中傑律師回覆,
一、依公司法第70條之規定,有限公司股東退股或轉讓出資,於退股登記或轉讓後2年仍負連帶無限責任,因此,縱使有將股東變更為父親一人,於兩年內仍要負連帶責任。雖然至今已經超過兩年的時效,但中間可能有中斷時效之事由,因此你們是否可主張時效抗辯,尚有疑義。
Q : 依上述, 應為無限公司而論, 有限公司應依據公司法第2條第二款『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故怎會股東負連帶無限責任 ? 第六節第79條『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第96條 『股東之連帶無限責任,自解散登記後滿五年而消滅。』;公司已另選清算人,且解散登記滿五年,為何仍將前股東列為清算人 ?
二、若為人頭股東,最根本的方式,應是提確認股東關係自始不存在的訴訟,方能徹底解決問題。
Q : 應如何提確認股東關係自始不存在之訴訟 ?
A:
您好:
首先,若公司已有合法選任清算人,則國稅局僅會對該清算人追稅,若公司未合法選任,則在有限公司是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國稅局就會向清算人追稅(若清算人無違反清算義務,就不會涉及到個人財產)。
可向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起確認股東關係自始不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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