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母親租屋給一房客, 原租約上寫至今年9/9到期, 房客
在今年6月時口頭提出要在7/9號搬出, 家母也口頭答應了,
而在7/10時他們說當天會搬出去, 當天也先返還一把大門
鑰匙給母親, 而在7/11. 12號房客來電要求返還租屋押金,
我們以為房客已搬出去, 所以就逕行拿鑰匙開門查看, 但房客
東西尚有一半未搬走, 之後房客也得之我們有進入屋內(對方也
說手上有証據, 後來房客在14號時已將物品搬出) 所以說要告
我們私闖民宅, 今天也收到了調解委員會的通知.
因這是我們第一次做房東,想請問一下, 如果將來上了法院, 根據
以上的情形, 我們在法院上是否站得住腳.
謝謝律師.
A:
呂先生您好:
不知道對方是否已提出刑事告訴,這種租屋糾紛常見於契約提前終止,或房客行方不明的情形,就您所述情況為雙方口頭陳述並未存證,所以建議您調解時仍要私下錄音,並調出當時的通聯紀錄,若對方提告時再備妥相關證據應訴,如果接到的是刑事傳票,則你的所有陳述會被當作證據,建議要找律師諮詢或辯護,以免因不諳法律或不擅言詞,而致不利之效果.
陳欣佑律師201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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