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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潢糾紛適用於民法499條嗎?


張OO 發問於 2011-07-06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我的房子於2~3年前,花了100多萬裝潢完成.之前,陸續發生天花板有水滴的現象,現已確定是氧化鎂天花板所造成.因已事隔2~3年,不知民法499條可否適用?即"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繕者,前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

謝謝您的回答.

瀏覽人數:7997
鄭華合

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A:  敬啟者:
所詢問題是否為重大修繕應視個案而定,惟法院判決實務上,多認為 非結構性之室內建築物設備裝潢修繕,並非重大修繕。提供二則判決供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建字第370號:「…經查,原告主張系爭工程屬於建築物之重大修繕,應適 用民法第499條所定5年瑕疵發現期間之規定云云,惟本件系爭工程係屬於住家裝修工程,有原告提出之系爭工程合約書在卷可稽,其記載之工程名稱為:「吳公館住家裝修工程」(本院卷一第7頁參照),估價單總表亦載明工程項目為:「裝修工程」及「預算工程」等二大項(本院卷一第7頁反面、第8頁參照)。又「裝修工程」之工作內容,依系爭工程合約書內裝修工程估價單所載,包括:木作工程、油漆工程、窗簾工程、活動傢具、燈具工程、木地板工程、地面石材工程等項目(本院卷一第8頁反面參照);「預算工程」之工作內容,則是指被告的設計費、作業費及估價,此業據原告於本院94年5月4日言詞辯論時自承在卷可參(本院卷二第15頁參照)。故以上述各項系爭工程合約約定之被告工作內容觀之,均非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工作物之結構或類似之重大工程。再參以原告及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於本院95年6月28日言詞辯論時復分別陳稱:「(法官問:鋼架、屋頂、牆壁、地板是誰做的?)鋼架、屋頂、牆壁、地板結構部分都是土木包商做的,做好之後就可以遮風避雨,但是所有家具馬桶床是被告做。被告幫我畫室內裝潢。‧‧‧牆壁水泥樓板是另外的土木包商做的,被告有幫我貼磁磚、壁磚。」、「被告沒有做建築的設計及監造部分」等語(本院卷二第66頁反面、第66頁參照),益證被告承攬之工作範圍,僅涉及系爭房屋內部之裝潢工程,至於系爭房屋之鋼架、屋頂、牆
壁及地板等主要結構工程,則非被告所負責施作。因此,原告主張系爭工程屬於建築物之重大修繕工程,尚難採信,被告辯稱系爭工程並非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工作物之重大修繕等語,應屬可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建上易字第5號:「…上訴人雖辯稱系爭工程屬建築物之重大修繕,關於瑕疵發見期間為五年云云,然按「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繕者,前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民法第499條固定有明文,係指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而言。被上訴人既僅承攬上訴人房屋之木工、水電、浴室防水等裝潢工程,僅屬建築物設備,而非建築該大樓或為重大修繕,自不屬該條所稱之承攬工作範圍,上訴人辯稱其瑕疵發見期間為五年云云,非屬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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