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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機性交猥褻


陳OO 發問於 2011-07-05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你好:
我是受害者的家屬,因為家中的姪女在某天與公司同事去夜店喝酒
大家喝醉了準備回家,甲男主動答應要安全載姪女回家,車上載有四人(兩男兩女)駕駛者是甲男本身也有喝酒,但開到一半卻假藉不舒服頭暈,未經姪女同意,擅自將車子開往某家汽車旅館過夜,將姪女背上樓待姪女酒醉昏睡之時,趁機加以猥褻(房間內待了4個人),甲男意圖性侵脫姪女褲子之時,姪女突然驚醒才沒有被性侵得逞,姪女打電話跟友人求救,並即刻前往醫院採驗指紋與唾液和報警,事後甲男私下有找她道歉(當時沒錄音)。其中兩位證人卻推說睡著了不知道!!

事隔多日姪女才鼓起勇氣告知家人,但是人證(只有朋友聽到姪女打給他們的求救聲),物證(旅館監視器警察超過三天已蓋過)唯一只有醫院的指紋。

日後甲男面對著家屬甚至姪女對質時,完全矢口否認犯行。

請問
1. 甲男是否觸犯刑法225條「趁機性交猥褻罪」?此罪是否為非告訴乃論?
2. 由於事隔多日,甲男堅決矢口否認犯行,受害證據稍嫌不足,試問甲男是否會被判刑?
3. 試問是否針對甲男以及其同夥針對妨害自由、強制罪名另加以提起訴訟?
4. 請問有什麼方法能讓甲男離開公司避免讓姪女造成二度傷害(公司目前只是將甲男調開不同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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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碩成國際法律事務所 陳忠儀律師答覆如下:
刑法第225條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即無須有告訴權人告訴,檢察官即可起訴,法官亦可審判之罪。法官依審判後之證據,經自由心證判定之,若確信,經檢察官起訴之被告,有違法,方可為被告有罪之認定,但若證據不足使法官確信被告有違法之行為,法官即不可為被告有罪之判斷。本件甲男是否會被判刑仍需由法官依其全案證據及自由心證後判斷之,且因甲男所為之強制行為若係為犯妨害性自主之罪而為之,而本件若經檢察官起訴後,則不可再另訴妨礙自由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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