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想詢問關於我們(行號),在網路上販賣便利貼類型的商品(一次性黏貼的商品,每份多張),
消費者如果購買後已經使用,並在七天內提出退貨要求
是否可就以下狀況解答我們相關問題。
1.僅使用約2%數量的便利貼並要求全額退款。
2.使用超過10%以上的便利貼並要求全額退款。
我們是否可以以商品被拆封或使用至無法恢復原狀(消耗性商品使用過的部分已無法重新再利用)為由拒絕退款或扣除相應比例款項呢
A:
您好:
一、所述問題,乃有關消費者保護法之郵購特種買賣的相關疑義。依消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第一項: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第二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第三項規定: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二、原則上,約定拆封或使用後,就不能退貨的規定,可能有違上述規定而無效。但是,在食品、飲料或消耗性商品的郵購買賣,就會有類似的爭議。在本案,究竟使用到多少便利貼的數量才構成不能退貨?實務上,其實沒有絕對的標準。原則上,係以合理使用、社會常態、經驗法則等為判斷依據,例如使用百分之二的部份可能尚有合理性;若已使用到百分之十才說不好用或是無理退貨,是否可認有合理性?值得討論。基本上,消保法既有如此規定,在合理性方面也許會對消費者為較寬或較有利的認定。這部份在該種商品的網購,應加以注意,或者多參考一些實務判決資料,也許能得到可歸納的標準。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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