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日前多年未見的朋友來訪,對方在蓄意欺騙個人資料及婚姻狀況下與我交往(有相關通聯記錄可証明)。
在分手後,經查証方知受騙,且與其妻聯繫才知對方婚姻關係仍存在。
對此其妻由男方處得知我的資料,並寄存証信函至我工作處給我(名字有寫錯),該函上指我與她聯繫時威脅並恐嚇她。對於我和她先生的事她限我三日內與她和解,否則將告我妨害家庭及通姦。
我向其妻解釋我與男方認識的始未,其妻不予理會,問其打算如何和解,對方堅持要看我的誠意不肯說明,讓我深覺被恐嚇,並告訴我若不處理將至我上班地點找我。
我想請問對此存証信函是否需回覆?另因我也是在受騙的狀況下才和其交往,對此若對方對我提出告訴,我是否仍需負刑責?會受何種刑責?是否有自保的方式(因深覺被仙人跳),謝謝。
A:
您好,
刑法第 239 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一般法院都會判三個月或四個月左右,有和解可撤回告訴。
不過,依來文,你跟他發生關係時,你不知道他沒有離婚,這一點若能證明,則你並不會成立通姦罪。
民事賠償的話,萬一刑事責任成立,民事賠償依每個案件的情況不同,通常在百萬元以內,但也有少數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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