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朋友於97年獨資登記成立一家企業社,初期為節稅用途, 但於99年因為有新增公司營業項目, 所以邀我入股, 並以此企業社開始對外營運(實際為兩個人的合夥關係), 期間並未變更出資情況, 後來由於兩人之間的經營理念差異過大, 所以在100年1月中雙方達成協定--我在1/25退夥, 但是由於當時並未簽訂契約, 雙方僅以e-mail確認, 也未請會計師進行結算, 並由對方繼續經營, 但是在2月中時對方卻臨時反悔, 否認當初的協定, 請問我該如何要求對方反還我的資金,
謝謝.
A:
您好:
首先雙方的e-mail往來都可以當作證據。而依民法第686條的規定,合夥人本來就可以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至於款項的結算,依689條的規定,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為準以現金返還。因此,你可以寄發存證信函再度表明要退夥及請求返還退夥金的意思表示,若對方仍不履行,則僅能依訴訟方式請求返還。
以上意見供你參考。
創建國際法律事務所
蔚中傑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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