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想請教律師關於刑事中之
(1)告發和告訴之間差異為何?
(2)何時應用告發, 何時才用告訴?
(3) 告發是否可更改為告訴?
謝謝
A:
您好:
茲就提問回覆如后:
一、所謂告發,乃告訴權人以外之人向偵查機關提出犯罪事實,請求追訴犯罪的意思。
而告訴,則為犯罪被害人或其他依法有告訴權人,向偵查機關申告被害事實,並請求追訴之行為。
二者均為偵查機關發動偵查程序之開端。
二者主要差異有二:
1.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為訴追要件,需告訴權人提出告訴,司法機關始能偵查、審判;
若告訴人於偵查、審判中撤回告訴,司法機關須停止訴追。
告訴乃論之罪,告發將無法開啟司法之訴追。
2. 針對偵查之結果,若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可以聲請「再議」繼續救濟;但告發人則不行。
二、承上,
1.告訴乃論之罪,一定要告訴,不能提告發。
2.非告訴乃論之罪,若在意偵查結果,則宜提告訴,以利將來不起訴處分時,可繼續救濟。
但若只是想嚇阻被告惡性,不在意偵查結果,則或可考慮僅提告發。
三、若告發人同時兼具有告訴人之身分,則案件進行中,均可改提告訴。
謹提供法律意見如上,敬請參考。
李慧芬律師
創建國際法律事務所
電話:3322-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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