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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業務過失傷害罪


劉OO 發問於 2006-08-23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我是開營業車的,某天早上7點半左右在不知道是否有擦撞的情況下,看後照鏡時發現後方有摩托車騎士摔倒在路上(雙方都是同方向)。


我立即下車觀看後即打電話向119陳述狀況,後有4名警員和救護車到達現場,警察有觀看現場情況但並無畫現場圖,之後要求我留下電話要我以後當證人。


當時警員查看我的車況時並無看到我的車上有刮痕,而到中午12時時交通隊警員打電話要我去做證人筆錄,而後對我提出嫌疑人之告訴,然後隊警員再陪同我到交通隊樓下拍照存證時,我才發現我的車右後方油箱蓋上有兩條刮痕,我適時的跟警員提出質疑刮痕之由來而不得知。


後來對方腦部受傷住院治療完後進而告我業務過失傷害。


請問大律師這樣我有何刑責?如何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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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一有車禍發生,而且可能與自己有關的時候,應該立即想辦法存證,並要求到場員警繪製現場圖。
以本件之爭點看來,如果未釐清該二道刮痕確實與對方無關的話,將來很有可能會被認定是你的車子和對方發生碰撞的證據,所以應該儘速彌補之前沒有採驗的證據。除了要看你的刮痕新舊,還有刮痕上有無其他殘留烤漆(用以比對是不是對方的車子),另外也要要求員警立即比對二車是否有得以契合的刮痕,因為如果對方和你碰撞,除非只有身體碰觸車體,否則也該有相對的擦痕,而且位置及高度也應相符合。
至於其他關於你或對方有無過失等情事,就必須由你自己依照當時狀況去作主張了。
關於你可能涉及的罪名,應該是刑法第 284 條,如果成立,還要看對方受傷輕重、雙方是否和解、以及有無前科,以決定你是否可以獲得緩刑宣告。


參考法條:刑法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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