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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ut Independent contractor


COOOOOOOOOOO 發問於 2011-06-13 | 台北 |

Q: 律師您好:
是一家人力資源顧問公司的顧問,前陣子幫客戶A在美國找人

客戶A是台灣公司 且在美國沒有分公司
今年開始在美國僱用一位美國當地人(San Jose) independent contractor
也就是這位independent contractor會跟IRS 申報為self-employee並繳交30%所得

以這個情況 請問A公司還需要依法替在美國雇用的獨立契約人扣繳 withholding tax 給台灣政府嗎?

若是需要 台灣政府口繳的withholding tax 在美國可抵稅嗎?

我認為台灣無需扣繳因為此人非台灣人也不在台灣境內工作


另外就算要扣繳 應該也無法向美國政府抵稅 因為扣繳的額度是交給台灣政府

且基本上獨立契約人本身與A公司非僱傭關係

但是A公司的會計事務所堅持說要扣繳20%

請問能否提供我參照的條文呢?
我的聯繫方式是 0926870821
謝謝律師

瀏覽人數:4845
黃沛聲

律師

經兆國際法律事務所(台北所)

A:  你好:

我是黃沛聲律師,
關於您所提的問題,
所得稅法第88條訂有明文: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
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

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
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
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
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
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
得。

客戶a要辦理扣繳,否則會違法,無法抵扣那部分的費用,並有違反扣繳義務的罰鍰。
至於客戶a為該independent contractor扣繳的部分,性質上屬於所得稅,
是繳納給台灣政府,針對該外國人從台灣所賺取的報酬中的稅額部分,這部份規定明確,
也合理。各國都有這樣的制度。

另該independent 在美國是否有辦理報稅,那是他依據美國法律報稅處理的問題,
與你客戶a的部分本來就無關。

至於該客戶a為該外國contractor扣繳的金額,是否可以在美國扣抵的問題,
這涉及就同一筆給付雙邊(二個國家)重複課徵所得稅的問題,有所差異的部分在於,
台灣由於政治問題,並未與很多國家有正式簽署避免雙邊重複課稅的條約,與美國即為一例,
因此這個問題目前無解,還是會被雙重課稅。雙方要簽約時這點要講清楚,該扣繳的部分,
是由支付方或是收受方負擔。這就涉及雙方的談判籌碼了。

希望有解答到您的問題。

經兆國際法律事務所
黃沛聲律師
02-27519918#201

[quote:49c8782474="Cynthia Yang"]律師您好:
是一家人力資源顧問公司的顧問,前陣子幫客戶A在美國找人

客戶A是台灣公司 且在美國沒有分公司
今年開始在美國僱用一位美國當地人(San Jose) independent contractor
也就是這位independent contractor會跟IRS 申報為self-employee並繳交30%所得

以這個情況 請問A公司還需要依法替在美國雇用的獨立契約人扣繳 withholding tax 給台灣政府嗎?

若是需要 台灣政府口繳的withholding tax 在美國可抵稅嗎?

我認為台灣無需扣繳因為此人非台灣人也不在台灣境內工作


另外就算要扣繳 應該也無法向美國政府抵稅 因為扣繳的額度是交給台灣政府

且基本上獨立契約人本身與A公司非僱傭關係

但是A公司的會計事務所堅持說要扣繳20%

請問能否提供我參照的條文呢?
我的聯繫方式是 0926870821
謝謝律師[/quote:49c8782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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