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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離職員工本身原有舊疾卻誣指職業災害向公司索賠

離職員工本身原有舊疾卻誣指職業災害向公司索賠


譚OO 發問於 2011-06-08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
想像貴單位請教以下遭遇之問題,感謝律師撥冗回覆!

本公司於本月初接獲一名已於10個月前依正常程序下離職的員工(曾女)其家屬所發的函文,向公司要求16萬元的精神撫慰金,其理由如下:

1.曾女於98年3月到職,在本公司工作期間曾眼疾發作(眼皮腫大一眼無法正常睜開),我曾就她眼疾狀況關
切詢問過她,她自稱到本公司任職前即罹患眼疾,此為宿疾,醫師說查不出病因,大多靠類固醇做治標的治
療,且在前任公司(三商巧福)工作時亦發生過同樣症狀;曾女病情部份公司同事甚至周遭店家亦皆知曉.....
但曾女家屬卻稱曾女眼疾乃因工作環境惡劣、油煙所造成之職業災害(我們是在美食街內設餐飲專櫃),而服用類固醇會產生副作用,故要向公司索賠精神撫慰金16萬(1萬x16個月)。

2.我們從事餐飲業,有些員工在外自行加保不願公司為其加勞健保,我們會尊重員工意願,但我們會詢問並請
員工填寫是否需加保之意願書,若願加保者都會為其加保。當初曾女告知店長本身之前即投保國民年金,她
覺得較划算,所以不願加入勞保,且她也在意願書上簽名並載明要保國民年金。而健保部分,曾女因稱之前
有健保欠費未還,是否要保搖擺不定,後來公司也在99年3月替她加入健保,且她於99年7月離職後,公司
體諒她健康及經 濟狀況,直到100年1月才將她的健保退出,等於全額多替她負擔了7個月的健保費.....
但現曾女家屬卻罔顧事實,稱因公司未替其加勞健保,要求公司賠償她勞保15000元+利息750元及健保8968元及利息448元。

曾女家屬於函文中稱本公司加害曾女,威脅本公司若6月30日前公司不給付他們所提出的金額,就要以刑事及民事告公司詐欺、背信,另外還要找媒體爆料和向相關單位舉發! 此舉實讓本公司有被恐嚇、勒索的感覺,在此想請教律師:
1.曾女為成年人,其家屬代其發此信函之效力為何? 將來其家屬是否有權代曾女提出申訴或告訴?
2.本人之陳述完全屬實且有人證物證,曾女家屬於信函上對本公司之指控(詐欺、背信、加害曾女)及索賠(精神
賠償金及勞健保金額)是否構成恐嚇、勒索、或誣告?
3.對於此封信函及內容,本公司應做何處理方式?是否應回函舉證駁斥?或應訴諸法律途徑自我保護?
4.若曾女家屬果真提告,刑事部分是否會成立?

遇此難題讓人身心俱疲,懇請律師撥冗盡快給予專業意見,協助解惑脫困,非常感謝您的幫忙!
感激不盡......

譚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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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d9d99f709b="譚念祖"]您好:
想像貴單位請教以下遭遇之問題,感謝律師撥冗回覆!

本公司於本月初接獲一名已於10個月前依正常程序下離職的員工(曾女)其家屬所發的函文,向公司要求16萬元的精神撫慰金,其理由如下:

1.曾女於98年3月到職,在本公司工作期間曾眼疾發作(眼皮腫大一眼無法正常睜開),我曾就她眼疾狀況關
切詢問過她,她自稱到本公司任職前即罹患眼疾,此為宿疾,醫師說查不出病因,大多靠類固醇做治標的治
療,且在前任公司(三商巧福)工作時亦發生過同樣症狀;曾女病情部份公司同事甚至周遭店家亦皆知曉.....
但曾女家屬卻稱曾女眼疾乃因工作環境惡劣、油煙所造成之職業災害(我們是在美食街內設餐飲專櫃),而服用類固醇會產生副作用,故要向公司索賠精神撫慰金16萬(1萬x16個月)。

2.我們從事餐飲業,有些員工在外自行加保不願公司為其加勞健保,我們會尊重員工意願,但我們會詢問並請
員工填寫是否需加保之意願書,若願加保者都會為其加保。當初曾女告知店長本身之前即投保國民年金,她
覺得較划算,所以不願加入勞保,且她也在意願書上簽名並載明要保國民年金。而健保部分,曾女因稱之前
有健保欠費未還,是否要保搖擺不定,後來公司也在99年3月替她加入健保,且她於99年7月離職後,公司
體諒她健康及經 濟狀況,直到100年1月才將她的健保退出,等於全額多替她負擔了7個月的健保費.....
但現曾女家屬卻罔顧事實,稱因公司未替其加勞健保,要求公司賠償她勞保15000元+利息750元及健保8968元及利息448元。

曾女家屬於函文中稱本公司加害曾女,威脅本公司若6月30日前公司不給付他們所提出的金額,就要以刑事及民事告公司詐欺、背信,另外還要找媒體爆料和向相關單位舉發! 此舉實讓本公司有被恐嚇、勒索的感覺,在此想請教律師:
1.曾女為成年人,其家屬代其發此信函之效力為何? 將來其家屬是否有權代曾女提出申訴或告訴?
2.本人之陳述完全屬實且有人證物證,曾女家屬於信函上對本公司之指控(詐欺、背信、加害曾女)及索賠(精神
賠償金及勞健保金額)是否構成恐嚇、勒索、或誣告?
3.對於此封信函及內容,本公司應做何處理方式?是否應回函舉證駁斥?或應訴諸法律途徑自我保護?
4.若曾女家屬果真提告,刑事部分是否會成立?

遇此難題讓人身心俱疲,懇請律師撥冗盡快給予專業意見,協助解惑脫困,非常感謝您的幫忙!
感激不盡......

譚小姐[/quote:d9d99f709b]

譚小姐,您好:
關於您的提問,茲提出以下意見供參:
1.若曾女為成年人而無受監護宣告者,家屬非其法定代理人,理論上,在刑事程序,除配偶得獨立告訴外,是由其自行主張法律上之權利。如為民事程序,曾女可委任其家屬為代理人。

2.您來信所提之函文內容,雖有提到將依民刑事程序為主張者,這部分是其主觀上認定有權依法為訴究;至於要向媒體報料或是相關單位舉發部分,事實上,不論是媒體或是相關單位均有查證之義務或過程,信函中書載這樣的內容,個人認為尚不至於構成恐嚇、勒索等罪責。至於誣告與否,端視曾女實際所為是否符合誣告罪之要件,請參酌刑法第169條之規定。

3.對於來函, 貴公司若有意回函澄清,是一種作法;由於目前尚未進入法律程序,是否立即舉證駁斥, 貴公司可以自行斟酌,或是待對方為進一步動作(例如申訴、調解或是訴訟程序...)後,再視情況於該場合為辯駁。

4.所謂詐欺、背信依照刑法第339條、342條規定,有其一定之構成要件,曾女若要提出告訴,需敘明理由及其證據,屆時, 貴公司應訊後如認其所稱不實,並舉出相關證據供地檢署參考者,地檢署會為調查、斟酌雙方之攻擊防禦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構成要件,並依法為起訴/不起訴之處分,故,並非告訴人一經提出告訴,被告即必然遭到起訴處分。

以上請參酌。

高木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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