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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相關問題


德 發問於 2011-05-12 | 台北 | 服務業

Q: 各位前輩
請問幾個法律相關問題

之前因為在網路上跟人起口角 進而被告毀謗 (包括我在內對方一次告了五位)
那目前已經與對方達成共識 以精神賠償作為和解之條件 (目前還未簽和解書)
我已經去警局作過筆錄 其他四人尚未去做筆錄
問題如下
第一
和解書是否可以只要我一人的名子即可? 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 239 條明定,告訴乃論之罪,若對於共犯之一人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學說上稱為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是以,如您對共犯中之一人撤回告訴,該撤回之效力將及於其他共同實施犯罪之人。

第二
如果和解書已經簽好 那其他四位尚未做筆錄的人 還要去做筆錄嗎?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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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哲華

律師

A:  90年台上字第50號裁判意旨略謂:「 刑事訴訟法上所謂告訴不可分之原則,必各被告共犯絕對告訴乃論之罪,方有其適用。亦即其適用之前提,以各被告間有犯意聯絡之故意犯為限。」故台端與其他4位被告是否有犯意聯絡而為「共犯」?尚有疑義。因此,若台端非為「共犯」,自可單獨與告訴人和解,而於和解書上簽名。
如果和解書已經簽好,其他四位尚未做筆錄的人(被告),仍然必須要去做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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