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我公司為OBU 公司, 位於台灣, 從事台灣接單、大陸出口的國際貿易業務。
客戶為台灣人, 在伊拉克從事進口內銷業務。
前一訂單因客戶併櫃貨物太多, 客戶由他廠運來的貨物無法全數裝上貨櫃。
導致某些他廠貨品, 留在我方工廠
客戶以我方裝櫃時未徵詢裝櫃貨品順序為由, 拒絕支付留在廠內他廠貨品同值的貨款。
導致我方有部分貨款遭客戶抵扣。
客戶承諾於七月份下另一張訂單, 連同廠內的現有貨品一併運出, 屆時即可退還抵扣的貨款(有開具台灣立案公司的承諾書)。
目前該客戶以伊拉克環境不佳為由, 屢屢延後下訂的時間。
因客戶留在廠內的貨品為資訊產品, 擺放太久將減低產品效能與價值。
對我方而言, 客戶延後出貨將造成很大的風險與影響,面對此種問題, 請問律師, 我方應如何解決?
請問我方是否有權另行尋找廠內滯留貨品的買主, 並要求客戶賠償扣除貨品銷售收入外的我方損失?
謝謝!!
律師
A:
一、案情分析
依照貴司所述,貴司有一位臺灣籍、在伊拉克從事進口內銷業務的客戶(以下簡稱客戶),曾經開具臺灣立案公司的承諾書,承諾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份將向貴司下一訂單。貴司也給予信任,接受此承諾。
至此,貴司與客戶達成一契約,其內容爲:
1、客戶于二零零六年七月份向貴司下一訂單;
2、上述訂單連同客戶留在貴司廠內的現有貨品一併運出;
3、貨品運出時,客戶退還上一訂單抵扣的貨款;
4、貴司妥善保管客戶留在廠內的貨品,直至七月份客戶下定。
貴司來信提及,貴司是位於臺灣的OBU公司,從事臺灣接單、大陸出口的國際貿易業務,可知,貴司的主要營業地爲臺灣、大陸兩處。但是,客戶是個人身份抑或法人身份,本律師並不知悉。
如若雙方因上述契約發生糾紛,則需區分:若客戶是個人,則貴司可以擇臺灣國內契約法、大陸涉外合同法之一處理;若客戶是法人,則其主要營業地爲伊拉克,貴司可以擇臺灣涉外契約法、大陸涉外合同法之一處理。此種區分會影響管轄的法院,而規制的法律並沒有實質性的區別,即貴司或者客戶違反了該契約,則約定了違約金的,支付對方違約金;沒有約定違約金的,賠償對方所受損失;對方也可以要求侵權賠償。
需要注意的是,違約有一個免責事由,即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目前,伊拉克是個因政治而變動劇烈的地區,客戶選擇投資伊拉克,應該預見到一定範圍的風險,所以,如若客戶將伊拉克的“環境”作爲不可抗力,需要及時通知貴司,並在合理期限內出具證明,以證明該“環境”不在商業風險之內,而且不屬於可預見的政治風險。
因爲知悉的材料有限,貴司所述案情,本律師分析至此。
二、針對客戶延後出貨的解決方案
依照貴司所述,客戶以“伊拉克環境不佳”爲由,屢屢拖延,自二零零六年八月一日起,客戶即負遲延責任,經貴司催告,客戶至今仍未履行下定之義務。很明顯,客戶違反了上訴契約,貴司可以出具律師函,告知客戶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以及侵權責任。如若客戶仍舊置之不理,貴司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請訴訟,或者向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以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三、貴司另行尋找廠內滯留貨品買主的可行性及索賠事宜
依法,客戶違約後,貴司可以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如貴司所述,客戶留在貴司廠內的貨品爲資訊産品,有較強的時效性,爲了保護其價值,貴司可以另行尋找廠內滯留貨品的買主。同時,貴司因出售滯留貨品而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由客戶承擔;所得款項(包括貨品銷售收入在內的所有款項),應當折抵客戶需要支付貴司的賠償金以及利息,剩餘部分交還客戶,不足部分由客戶繼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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