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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未完成著作資料遭竊取的相關問題


李OO 發問於 2006-08-22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先生您好:

本人的私人著作尚未完成,以電子檔案的形式儲存於個人電腦硬碟中,也從未於任何網路媒體公開過。

日前遭人以我本人的帳號與密碼侵入電腦,將檔案複製至其個人電腦,並且以電子郵件散發至他人。

並導致目前網路各大網站皆可看到我的私人著作,想請教律師大人:此行為所觸犯的法律範圍為何?

又,此時我應該如何宣告或維護智慧財產權?感謝律師大人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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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佩昌

律師

六合法律事務所

A:  您好:
該行為可能涉及對您著作人格權中公開發表權的侵害、也可能侵害您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您應該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該行為人可能也須負刑事責任。
另該行為人非法入侵您的電腦,另已涉嫌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之妨害電腦使用罪。
相關條文如下:
著作權法第15條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規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一 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
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二 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
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
三 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由雇用人或出資人自始取得尚
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者,因其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或利用而
公開發表者,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前項規定,於第十二條第三項準用之。

著作權法第22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
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
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
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
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著作權法第26-1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
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包括在內。
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僅供參考。
六合法律事務所
李佩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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