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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受辱,隱私權未受保護~謝謝律師!


Anonymous 發問於 2011-05-05 | 台北 | 服務業

Q: 我深感人格受辱,隱私權未受保護,如下情節有無涉妨害名譽及妨害秘密之嫌呢?有或無之理由為何呢?唉!管委會不管,法律可以管嗎?


僅兩次找社區總幹事,一次陳情東西被偷,另一次是詢問東西有無被撿到等,總幹事答覆,常有鄰居來投訴東西被偷等語,然後,總幹事掉頭走人不理我。
•數天前,有訪客來找我,總幹事不實向我的訪客說我一天到晚來找碴,問東問西,還誇張表情聲勢表演我是一個不講理,說話不客氣的人,此都非事實,讓我人格被貶低且有受辱之感。
•同時,總幹事向我的訪客告知我與鄰居及管委會曾有過的糾紛(公共安全),然畢竟這是我個人的私事,畢竟是社區的事,總幹事的行為讓我的個人隱私不受保護,此有無涉妨害秘密呢?畢竟之前才去函警惕管委會應保密住戶個人隱私權等乙節,然管委會根本置之不理~~~

•PS
要保全上開證據,然總幹事以個人隱私為由拒調監視檔案,那現在該如何調呢?
•至於想求助社區管委會委員,總幹事則以個人隱私為由不能提供給住戶(我是新住戶),理由是委員都很忙,無暇處理雜事,通通由總幹事代為處理。管委會不能提供予住戶管委會的委員名單嗎?有無條法文提供參考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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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社區總幹事,性質上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1款的管理服務人,受管理委員會的僱用或委任的
也就是說,您已經是區分所有權人的話,就有權選出管理委員會成員,或是自己被選為管理委員會成員
而所被選出來的管理委員會成員,是不能再以個人隱私資料不外洩為理由,拒絕告知聯繫方式,否則就不要出來選!
換句話說,您所詢問的問題,該總幹事的說法顯然似是而非,您可以直接發函給管理委員會,並要求他們回覆,甚至於請求解聘總幹事,或許這樣做管理委員會成員就會與您接觸了
順道一提的是,實務上有許多物業保全公司,會把持管委會,甚至會影響誰可以選上管理委員,這種情形就會很糟!而遇到這種情形的時候,就會建議自行委託律師來與之抗衡囉~
以上簡要回答,請您酌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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