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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卡通人物商標法


謝OO 發問於 2011-04-26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我在網路上看到有人販售hello kitty的某商品,而我也有相同通路拿到商品(大陸),因為看到很多人賣,我也跟著進貨並販售,前幾天卻有台中警察拿搜索票到我們家搜索說我賣的hellokitty商品是仿的不能賣,貨品被帶走了...也去警察局做筆錄了!改天還要上法院!我的完全不知道!!!而且到現在網路還有很多人再賣?真的對商標很模糊.....請問這樣大約會被判什麼罰?是否會留下前科?要如何向法官說明才能將傷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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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因為很多人對於商標法相關刑事責任的規定不清楚,經常在網路上販賣未經授權而使用他人註冊商標之商品,有關他人已註冊之商標是不能使用的,因此,就算是他人生產,買來之後再轉買也是一樣的道理。在網路上因為很多不知道,所以常常觸法,而且是會有刑事責任,這點一定要清楚瞭解。
二、如果沒有不良前科素行,且販賣的數量並非很多,造成損害並非很大,則在地檢署可以向檢察求情,並且表示不會再犯,若有被害人,盡力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通常檢察官都有可能給予緩起訴處分,就是不會起訴到法院,在地檢署就結案了,所以爾後再開地檢署偵查庭時,可以於開庭前寫訴狀給檢察官表達悔意,或是於開庭時表達相關意思,相信應該會有好的結果。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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