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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惑?是否有防礙逃生?


游OO 發問於 2006-08-21 | | 其他

Q: 麻煩請大家求救:


前幾天家裡人終於買下旁邊那塊建地(已去辦理過戶了)
但是鄰居一直深信那塊是防火巷,還變本加厲堆放更多雜物。然而我們家是否能在自己土地上圍一道牆,縫隙留1米空間?


問題又來了!! 牆圍上去就等於鄰居後門無法開啟,因為她們後門往外開的,而她們建築物是建滿的,並沒有留自家防火巷。題外問題,因之前下水道工程,而把下水溝做在之前不知情的土地上,然而我們買下來是否請求賠償呢?...(施工時候我家人有反對,而鄰居硬說是防火巷沒關係,因為建地的話應該請示地主同意,不同意的話施工單位要求要拆屋施工)


引訴上回:
因為家中當初買房子為邊間透天,而旁邊有一條通道是當初地主建房所剩,面積為三角形的死巷(大約能停兩輛車),長期被鄰居霸占當私人停車位。而家中最近又多買一部車,所以跟地主接洽買賣事宜,我們家旁邊就是別人家的後門,常常也被堆積雜物。然而長時間沒有人注意那條通道是建地,大家誤以為是防火巷大家都可以使用,如果我家人買下來地權狀範圍用圍牆圍住,等於就是別人家沒有後門這樣有違法嗎?假設沒有圍起來的話,別人家的雜物堆在我們家的土地上算不算是侵佔呢?


題外話,因為鄰居長期霸佔車位,然而我家車子停一下下被鄰居三番兩次來我家按門鈴,叫我們移開車子因為她們家車子要回來了,所以叫我們移車子放到別處.......氣
................................

您好:
如果確定是建地,且不是防火巷,或是既成巷道的話,不論你取得單獨所有權,或是土地持分所有權(不能分割),都可以對該土地行使所有權,排除他人使用。


只是除非對方把土地圍起來,或是施作什麼固定物,或是難以移動的物品,以致妨害你行使權利,才有可能構成刑法竊佔罪嫌,或是妨害自由罪中的強制罪嫌。建議在這種情形下,最好長期蒐證拍照,證明對方的行為是在經過你的催告(例如書面存證信函,主張土地為你所有,或與他人共有)後,還是繼續持續一段時間。否則,對方很容易主張只是臨時性佔用而脫罪。


如果是經常性堆積,可以容易移動的雜物者,一般即使提出刑事竊佔或強制罪的告訴,也不太可能會成立。所以,在這種情形下,建議依照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排除對方的侵害,同時請求賠償損害,或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較為可行。


參考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深表感謝林達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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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如果確定是建地,且不是防火巷,或是既成巷道的話,不論你取得單獨所有權,或是土地持分所有權(不能分割),都可以對該土地行使所有權,排除他人使用.
只是除非對方把土地圍起來,或是施作什麼固定物,或是難以移動的物品,以致妨害你行使權利,才有可能構成刑法竊佔罪嫌,或是妨害自由罪中的強制罪嫌.建議在這種情形下,最好長期蒐證拍照,證明對方的行為是在經過你的催告(例如書面存證信函,主張土地為你所有,或與他人共有)後,還是繼續持續一段時間.否則,對方很容易主張只是臨時性佔用而脫罪.
如果是經常性堆積可以容易移動的雜物者,一般即使提出刑事竊佔或強制罪的告訴,也不太可能會成立.所以,在這種情形下,建議依照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排除對方的侵害,同時請求賠償損害,或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較為可行.
參考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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