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大抱歉我想問 我因為被判三個月緩刑兩年 緩刑期間和女友互毆 女友有驗傷要提告
但兩個人現在感情好ㄌ 但當初去警局作筆錄 我收到法院傳票 要我到法警室刑事報到處報到
那我會被撤銷緩刑ㄇ 我女友也說 他要撤銷告訴 那該怎麼撤銷告訴 程序是如何
A:
敬啟者:
一、有關緩刑撤銷之規定如下列刑法條文,除了違反緩刑之附帶命令情節重大者外,若是再犯罪之情形,必須判刑確定,才會撤銷緩刑。若無發生規定之事由之一者,應無撤銷緩刑之問題。
二、所稱法院傳票,應係「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偵查傳票(請自行核對確認)。普通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在地檢署偵查期間或法院刑事庭審理期間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都可以由告訴人撤回告訴。撤回之方式,可由告訴人當庭表示撤回記明筆錄,也可以由告訴人具狀遞送法院地檢署(若已進入一審則送法院刑事庭)撤回告訴。撤回告訴後地檢署會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作成不起訴處分;若已於刑事庭審理期間撤回告訴,法官會依刑事訴訟法303條作成不受理判決結案。
相關法條:
刑法75條: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刑法75之1: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刑法74條第2項: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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