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請教您:
刑法第 240 條
(和誘罪)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刑法第 241 條
(略誘罪)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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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十八歲的男生
跟滿十六歲的女生
只是單純的在一起,並且在正常時間(女生門禁內,非凌晨時間)
出去約會(地點如:電影院,咖啡廳,海邊,公園)
那位女生從來沒有跟那個男生出去一起住過(有想一起去南部玩過,但是最後沒去成)
這樣那位16歲女生的家長,如果提告的話
誘拐罪可以成立嗎 ?
謝謝
A:
您好:
刑法第240條第一項規定,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護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貴公子與該名滿16歲之女子,於女方門禁非凌晨時間,至如電影院等地方,未有過夜同住之情形,並無使該女子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護權人之行為,客觀上不該當和誘罪之要件,主觀上更無和誘的意思,故不成立本罪。以上意見,敬請參考。
玉山國際法律事務所
廖于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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