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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庭(許可監護人行為)


李OO 發問於 2011-04-07 | 台北 | 服務業

Q: 甲方: 父親
乙方: 母親
當事人:小孩

甲乙雙方於90年簽定離婚協議書當時,父親自動不要唯一的這個小孩(當事人), 當時小孩尚未成年(約16歲),母親因為憐惜小孩無辜又無助, 負起監護與撫養..
自離婚後父親又再婚(取外籍新娘)從未關心與照顧過小孩. 由母親含辛茹苦撫養至今已成年(26歲).,去年從大學畢業, 11月份接獲入伍通知, 至今年3月份小孩因為精神狀況非常差, 經醫生判定為情感性精神病, 依目前狀況只能向部隊請假,住院接受治療中,母親往返探視與照顧...

小孩父親再婚妻子, 因為無法忍受照顧之辛苦已經棄之而去., 這父親目前被自己的兄弟姐妹(有7人)送入養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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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至今父親未曾照料過小孩,供過小孩費用, 如今不負責任的父親再婚又已年邁生病才來要求小孩要照顧他,為此提告自己小孩.小孩日前接獲家事法庭通知. (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請問下列幾個問題. 懇請指引與處理方案.謝謝.
1.何謂許可監護人行為 ? ( 監護權都已歸屬母親 ).
2.規定出庭日, 當事人仍繼續住院醫療中, 是否可向法院請假.?如何請假 ?
3.現在的小孩雖然成年但患有精神病症,又無經濟能力, 自己都無法照料自己, 完全由母親照料中,如何照料現在的父親 ? 父親的提告能成立嗎 ?
4.具備哪些條件能讓這件提告案不成立 ? (除了調解和談之外)
5. 小孩無法律知識, 如何面對這場提告案 ?
6, 屬於這種提告, 聘請律師, 完成到提告不成立, 大約費用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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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華合

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A:  敬啟者:
一、所謂「許可監護人行為」之案件,係指依據民法第1101第2項:「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二、依您所述,是否您前夫遭到宣告禁治產而經法院選任監護人,該監護人想要處分或管理您前夫之不動產,所以向法院提出聲請許可。由於您的兒子法律上仍是您前夫之第一順位繼承人之一,法院於認定許可與否時可能認為會牽涉到您兒子將來之繼承權,為慎重起見而傳訊您兒子表示意見。上開推測請自行查察確認(可向前夫親友查詢或向法院聲請閱卷)
三、您兒子若住院可以診斷證明書為憑具狀向法院請假,不過為免影響您兒子的權益,建議您兒子委任(寫委任狀)由您出庭以瞭解情況。
四、其餘問題可能來自您誤解「許可監護人行為」案件為「請求扶養」案件所生之疑慮,請先確認案件性質為宜。
五、有關父母棄養未成年小孩,年老後要求子女扶養之不公平問題,民法在99年1月27日增訂民法1118之1條,亦請卓參。
民法1118之1:「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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