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最近公司陸陸續續點名很多人
並說要資遣那些人!
從昨天開始點到名的一個一個被迫簽自願離職!
還說薪水多算到月底了!
當天立即離開公司!
請問這樣算資遣嗎?
而且理由都很扯!
聽說要叫10個人走!
其中還有孕婦7個月了!
公司這樣做我們要怎保障自己?
謝謝律師撥冗回覆
A:
[quote:e94169887c="陳文文"]律師您好:
最近公司陸陸續續點名很多人
並說要資遣那些人!
從昨天開始點到名的一個一個被迫簽自願離職!
還說薪水多算到月底了!
當天立即離開公司!
請問這樣算資遣嗎?
而且理由都很扯!
聽說要叫10個人走!
其中還有孕婦7個月了!
公司這樣做我們要怎保障自己?
謝謝律師撥冗回覆[/quote:e94169887c]
您好:
假設如您所說是公司迫使員工簽署「自願離職」者,這樣的行為應該是公司有意規避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7條等關於資遣費之規定,該公司可能有違反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規定,員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74條之規定向公司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勞工局)為申訴,這樣的行為如經查證屬實者,對於公司可處三萬元以下之罰金(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參照),此外,員工也可參酌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向勞工局申請調解。
以上僅供參考。
高木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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