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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當父母的保證人


楊OO 發問於 2011-03-24 | 台北 | 服務業

Q: 請問律師:

朋友在剛滿二十歲時(現剛剛有工作), 其父親跟銀行貸款, 除了有不動產抵押外, 朋友也被當作保證人,但朋友當時並無經濟能力仍是在學學生. 在沒有任何經濟能力和還款能力證明下, 銀行卻接受其擔任債務保證人.但之後其父親帶著款項下落不明並對債務置之不理,銀行轉而向保證人追討債務. 朋友當初是因親子關係及經濟上屬於弱勢一方(接受父親扶養),並且父親和銀行在簽契約時也未盡詳細說明之義務的情況下,擔任債務保證人 .想請問這樣的貸款程序是否合法? 銀行是否要負疏失責任?朋友該如何處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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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9eb519a1d4="楊佳玲"]請問律師:

朋友在剛滿二十歲時(現剛剛有工作), 其父親跟銀行貸款, 除了有不動產抵押外, 朋友也被當作保證人,但朋友當時並無經濟能力仍是在學學生. 在沒有任何經濟能力和還款能力證明下, 銀行卻接受其擔任債務保證人.但之後其父親帶著款項下落不明並對債務置之不理,銀行轉而向保證人追討債務. 朋友當初是因親子關係及經濟上屬於弱勢一方(接受父親扶養),並且父親和銀行在簽契約時也未盡詳細說明之義務的情況下,擔任債務保證人 .想請問這樣的貸款程序是否合法? 銀行是否要負疏失責任?朋友該如何處理?謝謝.[/quote:9eb519a1d4]

依照我國現行民法規定,年滿二十歲為成年人,經法律認定具有獨立判斷生活中各項事務之能力,因此無論係從事交易行為或係擔任債務保證人,除非有法定事由,否則均認定係出於自己自由意志所為之決定,應由表意人本人負擔責任,因此縱然係於父母支付生活費用期間,對於自己之權利義務,尚無不能辨別之情事,倘因此擔任保證人,依法仍應負擔清償責任。關於銀行於簽約時,依通常經驗法則可推知,銀行應該有提出相關文件供其閱覽後,始簽定契約,縱銀行人員未充分說明該契約內容,仍不能認為貸款程序違法或存有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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