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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揣我的門,可能涉及刑法的騷擾或恐嚇或妨害自由?


Anonymous 發問於 2011-03-24 | 台南 | 服務業

Q: 老婦鄰居過度關注鄰居進出情形,
然後在躲於梯間,待我要出門就惡意熄燈讓我驚嚇,見我愈驚恐就會愈高興
本以為息事寧人就算了
豈知,老婦教唆他兒子再來『猛揣我的門,猛按門鈴,狂吼我出來,致門鎖鬆脫一節
眼見情形不保,嚇得報警,但是,這幕景象讓我極度恐懼害怕,日後,一直躲於家中不敢出門,吃不著,睡不著,連就醫都不敢出門,逼得快自殺算了~~~』
『猛揣我的門,猛按門鈴,狂吼我出來,致門鎖鬆脫一節
眼見情形不保,嚇得報警,但是,這幕景象讓我極度恐懼害怕,日後,一直躲於家中不敢出門,吃不著,睡不著,連就醫都不敢出門,逼得快自殺算了~~~』

猛揣我的門,可能涉及刑法的騷擾或恐嚇或妨害自由?
猛按門鈴,可能涉及刑法的騷擾或恐嚇或妨害自由?
狂吼我出來,可能涉及刑法的騷擾或恐嚇或妨害自由?

上述情形可能涉及民法第幾條款?請求權基礎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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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訪客:你好!
踹門,如因而導致房門毀損致令不堪用,足生損害於他人者,為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須致令不堪用者,始有刑罰可言).
另揣門時,如何恐嚇,要看恐嚇言詞之內容,是否以使人生畏怖之心為目的,而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換言之,受害人聽聞之後,因受其言詞及行為之恐嚇而對自己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產生不安之恐懼為斷,如有此情形即可論以恐嚇危害安全之罪(刑法第305條)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該罪因屬刑法第26章妨害自由罪章內之一種妨害自由行為態樣,因此亦可以妨害自由稱之!
恐嚇罪因屬惡害通知,非身體上之直接傷害明顯,較不易證明其精神受傷害之程度,惟如能證明其精神之壓迫程度達於侵害被害之身體健康,及自由者,自可依民法第184條之規定請求賠償醫療費用,或因而無法工作之損失,如情節重大者,並得依同法第195條之規定請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其請求權之基礎為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狂吼叫囂要對方出來,猛按門鈴,其目的係在使對方生畏怖之心,而有加害對方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動作及言詞者,應達恐嚇之程度,如其目的係在使被害人因而不敢出門,以達限制其行動自由之目的,則屬於較重之刑法302條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行動自由之一種行為.均屬妨害自由之行為,惟一般社會經驗而言吼叫,或按門鈴,縱有多次,若被害人尚有其他出路或叫後不久即離開,非守在該處,似無限制被害人行動自由之意,則與302條之要件並不相符.
至所謂騷擾,刑法似無相關條文可資適用,要看騷擾之具體內容屬於何種妨害自由行為,始依該行為適用相關法條處罰,如僅藉端滋擾,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住戶,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之罰鍰,如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漫罵喧鬧,不聽禁止,可依同法第72條第一款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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