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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要以何種罪名向法院提出訴訟並試問我內人的言論能否代表我的言論


陳OO 發問於 2011-03-24 | 花蓮 |

Q: 律師您好:
為什麼私下已經和解的案件!並且和解書中已經特別載明同一事件,不得向法院提出民事或刑事訴訟.但是對方卻請他的好友作證指稱我的內人到處放話.所以對方就同一案件,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問我要以何種罪名向法院提出訴訟呢!並試問我內人的言論能否代表我的言論呢!
謝謝律師撥冗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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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陳先生:你好!
刑事案件有告訴乃論及非告訴乃論兩種類型,前者如普通傷害,妨害名譽等,後者如殺人,強盜等,告訴乃論的案件,如經和解後撤回告訴,自然不能再告,非告訴乃論的案件,縱然已經和解,被害人如果要告,檢察官或法院仍須受理,又行為後縱已和解,如再次犯同一行為,後行為如仍觸法,被害人亦可再告,你所謂太太到處放話,不知是否關於妨害他人名譽之事,如是在雙方和解之後所為,仍不受前面和解所拘束,被害人仍可據以告訴,如係你太太自己對他人妨害名譽,而非你要其如此,自然須由太太自行負責與你無關,因來函未敘明放話內容,及其與前面和解事件之關係,因此只能作此概括之答覆,希望你自行對號入座,求得答案,如尚有疑問,或不能切中你之需要,則須請你詳述具體內容,另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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