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為什麼私下已經和解的案件!並且和解書中已經特別載明同一事件,不得向法院提出民事或刑事訴訟.但是對方卻請他的好友作證指稱我的內人到處放話.所以對方就同一案件,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問我要以何種罪名向法院提出訴訟呢!並試問我內人的言論能否代表我的言論呢!
謝謝律師撥冗回覆
A:
陳先生:你好!
刑事案件有告訴乃論及非告訴乃論兩種類型,前者如普通傷害,妨害名譽等,後者如殺人,強盜等,告訴乃論的案件,如經和解後撤回告訴,自然不能再告,非告訴乃論的案件,縱然已經和解,被害人如果要告,檢察官或法院仍須受理,又行為後縱已和解,如再次犯同一行為,後行為如仍觸法,被害人亦可再告,你所謂太太到處放話,不知是否關於妨害他人名譽之事,如是在雙方和解之後所為,仍不受前面和解所拘束,被害人仍可據以告訴,如係你太太自己對他人妨害名譽,而非你要其如此,自然須由太太自行負責與你無關,因來函未敘明放話內容,及其與前面和解事件之關係,因此只能作此概括之答覆,希望你自行對號入座,求得答案,如尚有疑問,或不能切中你之需要,則須請你詳述具體內容,另行諮詢!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