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日前發出一訂單給供應商(無簽合約.但供應商有回簽確認訂單),但供應商卻以價格調漲及缺料為理由拒絕出貨,只願給總額20%之數量,其餘數量須接受調漲後的新價格.
請問供應商是否須負法律責任.並依訂單完成交易.
謝謝!!
A:
您好,
原則上,買賣契約之成立生效,不以訂立正式書面契約為限,如有訂單加上對方的確認,則應可算成立契約,雙方即應負履約責任。唯跨國買賣之求償及舉證有一定訴訟上之難度,各國均不相同,原則上會先以正式函文催告,不成,再考慮是否進行法律訴訟救濟。相關說明,請參考本律師於本版面之其他相關回覆。
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Tel:02-88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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