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網路拍賣買了一雙鞋子,落地過一次有淡淡的摺痕,因為發現鞋子有瑕疵所以賣家又換了一雙貨給我.第二雙我一直放在鞋盒上未穿著,因為賣家標榜正版商品但是我詢問過他人及各種防偽方法後發現是A貨(盜版)賣家網拍上及指名盜版全額退費,但是現在又說我穿過的鞋子無法退費不在七天鑑賞期的範圍內,只說願意讓我退第二雙然後付費購買第一雙,請問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感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第一項:郵購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同條第二項規定:郵購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網購是郵購買賣的一種(消保法第二條有定義,請參閱條文),因此,企業經營者如果約定試穿就不無七日鑑賞期規定,是違反前述規定的而屬無效,並且就該種七日鑑賞期規定,是沒有商品種類的限制,企業經營者如果以試穿過就不能退也不適用七日鑑賞期的規定,乃屬無效。其次應注意,如果賣方不屬大量出賣的企業經營者,而屬零星或像是自己不用而出賣,非屬企業經營者,就沒有消保法的適用。供予參考,謝謝!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