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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關於合約第一審理法庭地點


謝OO 發問於 2011-03-07 | 桃園 | 商業流通業

Q: 敬啟者:
本人近日正與大陸洽談一筆合約,對於糾紛發生時之第一審理法庭,對方是以公平起見為由,希望第一審理法庭設在第三地--香港,請問這樣的設定在實務上之風險及相關問題為何?敬請不吝給予指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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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言丞

律師

道明國際法律事務所

A:  謝先生您好:

由於您是跟大陸方面為貿易,所以關於管轄法院的問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有規定沒錯,不過,法律規定的管轄法院,其效力是低於契約當事人雙方間的約定的,也就是說,契約雙方當事人如果在契約中有約定管轄法院,這種叫做「合意管轄」的約定,就要優先適用。

由於您目前在洽談契約內容時,對方就談到管轄法院問題,如果對方執意一定要先談好「合意管轄」的問題才願意簽約,那也只能先談,而依您意思,我想對方不可能同意將來由台灣法院管轄,但您也不可能同意由大陸法院管轄,所以,由香港法院管轄,確實是目前比較公平的,香港法院照理說是會公平審理案件,不會因為香港已經屬於中國領土而不公平。

不過,您可以嘗試看看,若在管轄問題雙方無法協調時,您可以跟對方說,那就不要約定。若沒約定,依兩案關係條例規定,是以訂約地或契約履行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而若您的契約「訂約地」或「履行地」有一種是在台灣,那台灣法院將來就有管轄權了。

以上謹提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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