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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糾紛(2)


Anonymous 發問於 2006-08-18 | |

Q: 陳育仁律師你好

供斡旋金的契約內容如下
本協調金不屬定金.亦非服務費.若賣方不同意以右開價格出售時.協調金原數退.
若賣方同意以右開價格出售本協調金視同定金之一部份.買方應民國95年8月15日前補足成交總價款之1成作為
正式定金如果逾期時不補足定金買方同意將此協調金作違約之賠償(本約一式2份雙方各持一份為憑)



原案......
我母親於今年8月委託日昇仲介買房屋,在8月12日在仲介游說下簽下20萬元斡旋金本票,
但我本人上未去現場看過本屋在當日晚上.
我請仲介停止出價等我次日去看現場之後才作決定.
但是次日去看屋時發現該屋有嚴重漏水的瑕玼與女兒牆1到3樓均有裂痕但是.
仲介說他以將斡旋金交付給屋主.要拿回斡旋金要14日簽約日跟屋主當面說
14日仲介說屋主願意用斡旋金上的價錢賣出屋子.如果我們不購買的話就要沒收20萬本票
簽約當日14日時屋主沒有出面與我們會面都是用電話跟我們說
斡旋金單子上的期限是15日但是屋主到現在都沒有下文也沒跟我們聯絡與我們見面簽約
請問我可以要回我的斡旋金嗎
我要如何要回我的斡旋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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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我個人認為,你委任仲介處理,但當日即要求仲介停止出價,如果這部分能證明,那是仲介違反受任人的義務,若造成你的損害,反而是仲介要負責賠償。反之,如果在你要求停止之前已達合意(就目前的事實來看,應該不太可能)你就要自己承擔損失。但以上的問題,最終於在如何證明。
其次,賣方既未出面簽約,顯然也沒有同意以斡旋之金額出賣,照理斡旋金就應該由仲介返還才對。
目前,以後者的證明比較容易,易言之,你可以選擇二者其中或同時主張,反正就是要仲介退還就對了。
最好先以存證信函通知對方,再採取後續作為,但存證信函的內容要謹慎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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