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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


羅OO 發問於 2011-02-21 | 高雄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我因為跟公司有勞資的問題,所以寫了一封存證信函要寄給公司,但是因為是自己參考網路上的格式寫的,怕有些不週全的地方,不知道可不可以請您幫忙檢視一下,感謝。
內容如下:
敬啟者:本人在台端所經營之oooooo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業務專員,每個月薪資為新臺幣貳萬捌仟元,在申報民國九十六、九十七及九十八年度的所得稅時,台端是用整年的薪資總和來計算本人應繳納的所得稅,但本人於民國oo年o月o日取得九十九年度所得扣繳憑單時發現,台端將本人民國九十九年度所應申報的新資所得,改用每個月壹萬柒仟貳佰捌拾元來計算,並非用本人的全薪來計算,台端如此改變本人的薪資結構,將嚴重損害本人的權益,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本人在知悉上述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終止契約,並請台端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給付採用本人「平均工資」新臺幣貳萬捌仟元來計算之資遣費及應得薪資,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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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704e85283f="羅先生"]律師您好:
我因為跟公司有勞資的問題,所以寫了一封存證信函要寄給公司,但是因為是自己參考網路上的格式寫的,怕有些不週全的地方,不知道可不可以請您幫忙檢視一下,感謝。
內容如下:
敬啟者:本人在台端所經營之oooooo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業務專員,每個月薪資為新臺幣貳萬捌仟元,在申報民國九十六、九十七及九十八年度的所得稅時,台端是用整年的薪資總和來計算本人應繳納的所得稅,但本人於民國oo年o月o日取得九十九年度所得扣繳憑單時發現,台端將本人民國九十九年度所應申報的新資所得,改用每個月壹萬柒仟貳佰捌拾元來計算,並非用本人的全薪來計算,台端如此改變本人的薪資結構,將嚴重損害本人的權益,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本人在知悉上述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終止契約,並請台端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給付採用本人「平均工資」新臺幣貳萬捌仟元來計算之資遣費及應得薪資,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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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先生,您好:
存證信函就其實質而言,是為一種「書面」通知的形式,就您所敘述之內容觀之,您於信函中所述者如為事實,而所引用者是為我國現行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自得以之主張己身之權益。至於,資方於收受該函文後,是否會為善意回應或對於您函中所言為相同或不同解讀者,尚未得而知。假使雙方日後意見歧異,且無法自為協商者,屆時,可考量是否向縣市政府所在之勞工局相關單位申請調解。
以上請參酌。
高木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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