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Dear 律師
您好!
我司(香港分公司)有批貨物因香港的物流公司過失導致貨物遭大陸海關扣押
現在貨物已追討不回來
我司想向該香港物流公司進行訴訟, 請求貨物損失的損害賠償
目前已有以台灣總公司名義寄出警告函於對方
但對方置之不理
想詢問台灣公司應如何對香港公司進行訴訟?
律師
A:
您好:
不知本案是否已經解決? 倘尚未解決,則可參考以下回覆.
1.貴公司如果可以舉證與香港物流公司間有契約關係(無論是承攬運送、運送或倉庫),則該批貨物若因物流公司之故意或過失,導致滅失(被沒收),原則上可以對物流公司提起民事訴訟.
2.至於提起之地點、以及所適用之法律(例如:我國法或香港法)、物流公司責任是否成立、損害數額如何計算等, 則須視貴公司與該物流公司間之契約條文、義務內容而認定.
3.如果從日後有效進行強制執行之角度而言,宜在香港起訴,這部分可以透過台灣律師或香港律師之協助來追償.
4.不過,無論是用哪一國法令,通常都有"時效"之限制,亦即,必須在一定時間內起訴. 因此,如果貴公司真的蒙受損失,建議貴公司盡速採取行動,以免損及追償權益.
如需進一步討論,歡迎不吝賜教.
黃維倫律師
宏聲海事商務法律事務所
電話02-2381 6027
傳真02-2371 8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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