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一、我在75年5月因受上游廠商詐騙,而提告,並經刑事判決勝訴,有附帶民事賠償,當庭和解。被告稱:
待數日後即可返還,所以我就拋棄利息請求。並立和解書。
二、當初是該公司負責人來電話借款,而請我匯入其妹帳戶內,因我提出質疑,所以其妹以電話向我確認後,
我才匯入其妹帳戶。故我是與該公司負責人立和解書。而匯入之款項是其妹妹收受。
三、幾經追償,債務人長年來均無財產,故亦無聲請強制執行。請教律師:我可否以匯款單另外對其妹妹聲請
支付命令,或提出民事訴訟。對其妹妹追償,法院會如何處理。謝謝!
A:
李先生:
1.就算您對債務人妹妹聲請支付命令(終需進入訴訟程序)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原因事實關係不會改變的,也就
是說,您無法獲得勝訴判決.
2.另需提醒您的是,自75年以降,你都沒有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本身或有可能不保,請注意.
陳欣佑律師20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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