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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被要求上班,是否可要求加班費?


黃OO 發問於 2011-01-31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
公司要求過年時必須輪流至公司輪班,
但儘能請補休1天、不可申請加班費,
請問這樣合理嗎?

還有颱風天時,
也是要我們去上班,
但也是只能補休一天無加班費,
之前跟公司反應過,
但公司是表示這樣並沒有違反勞基法,
因為勞基法儘適用公務人員,
對於一般企業並無強制約束力~
請問這是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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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159aab7495="黃小姐"]您好:
公司要求過年時必須輪流至公司輪班,
但儘能請補休1天、不可申請加班費,
請問這樣合理嗎?

還有颱風天時,
也是要我們去上班,
但也是只能補休一天無加班費,
之前跟公司反應過,
但公司是表示這樣並沒有違反勞基法,
因為勞基法儘適用公務人員,
對於一般企業並無強制約束力~
請問這是真的嗎??[/quote:159aab7495]

黃小姐,您好:
貴公司以「勞基法儘適用公務人員」是不正確的,
依照勞基法第3條之規定,原則上適用以下行業:
一、農、林、漁、牧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製造業。
四、營造業。
五、水電、煤氣業。
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大眾傳播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再者,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勞基法第30條規定參照),雇主要求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延長工時者,需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加給,相關條文參考如下:
第 24 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之。

第 32 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
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
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以上請參酌。

高木蘭律師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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