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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背信問題


林OO 發問於 2011-01-28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請問一下我們有一客戶拖欠我們款項,
11月底發票已經開立給他們,
一般我們多是現金結帳,
但因為他們是大客戶,
所以給他們方便,
讓他們先取回商品,
但後來要求他們付款時就一直拖,
某次聯絡出納款項何時會轉入,
可能引起他的不滿
原本說12月底會撥款給我們,
但現在近1月底已多次聯絡也皆沒有稍息.
有點擺明就是要我提告後才要付款.

想請教一下,
我們除了可以對該公司提出債務告訴外,
另可單獨對此出納人員提出”背信”告訴嗎?
中間多次聯絡撥款進度皆有電話錄音,
他當初承諾二次的日期皆無法兌現.
他的個人行為有構成”背信”的條件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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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達傑

律師

A:  您好:
除非另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該公司或特定個人,在雙方成立買賣關係時,曾經使用什麼詐術,使 貴公司誤以為可以準時收到貨款。否則,通常會被認定成是正常的交易行為,也就是說即使對方未按照約定時間付款,也僅僅是民事法律的債務不履行,可以由債權人以對方給付遲延,請求給付價金及遲延利息(如果契約有約定,也可以主張違約金),或是主張解除契約,要求對方返還貨物。尚不能以對方不履行民事契約責任,就認為對方涉嫌刑事詐欺或背信罪嫌。
同樣的,除非有上述施用詐術的情形外,通常也不會認為對方公司的承辦人員,就會因此而構成刑事詐欺或背信罪嫌。不過,如果可以證明對方承辦人員在執行他的業務的時候,已經侵害到 貴公司的權利時,是可以另外依據侵權行為法則,請求公司與受僱於公司的承辦人員連帶賠償 貴公司的損害。不過,因為這個損害額通常大部分和上述價金與利息合計的總額相差不遠,而且,主張侵權行為又得證明對方有「故意」或「過失」,而不似上述契約責任,只要證明對方沒有履行契約,就可以要求對方給付價金、利息或違約金來得容易。所以,一般不太會以侵權行為去請求賠償損害。

林達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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