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陳律師您好~
事實:
在去年年底,我與3位朋友"口頭"合夥了一間工廠(並無簽立任何合約),一開始說好是4個人,一人出資30萬元(每人均已支付).公司成立後(只剩營登發票沒請),負責人僅掛我們其中一人(便稱甲);其他人(含我)則均為暗股,並由我擔任該工廠會計之職(但平常均不在公司),因此公司之出納收據均由負責人(甲),每1~2個星期整理好後交由我做帳務之登記.
後來這期間因為資金不足,因此甲向我陸續借了80~90萬的票以支付廠商(但並無任何借貸證明),只有在日記帳做登記.後來我覺的甲給的公司出納及收入證明似乎有謊報的感覺,因此我就提出要退出合作關係並要求償還當初付出的資金與借款,但甲卻說公司目前還在負債中所以沒錢給我,之後便直接與我無聯絡了!!
問題:
後來我直接跑去公司找甲理論並且錄音.但甲還是相應不理並且惡言相向.請問
<我有辦法向他拿回我當初拿出去的錢嗎?>
附註:
1.另外兩位投資人因已經不想管公司的事,因此均已無與甲及我聯絡.
2.之後我自己有寫封存證信函給甲,內容簡述甲與我借的款項及金額,並要甲盡快出面處理,但 一樣無回應.
麻煩陳律師了~謝謝您的回答!!
A:
您好,
您的錢分成二部分,一部分是隱名合夥的出資,一部分是借款,借款的部分只要證據充足,就能取回,而出資的部分,因為合夥關係尚在,且一再提到公司沒錢,那顯然是合夥事業有虧損,如果在這個時間清算,可能只能拿回餘額而無法全數拿回。
另外,能否取得債權與將來能否實際拿到錢是二回事,要實際拿到錢,必需合夥事務有錢才有可能喔。因為你的對象,其實是針對合夥事業去出資,借錢也是借給合夥事業,萬一合夥事業將錢都虧損光了,你的損失就大了,將來可能無法實際拿到錢。所以最好還是與律師面談之後,採取相關法律行為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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