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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 請問如何界定侵害的定義

請問如何界定侵害的定義


羅OO 發問於 2011-01-09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想請問如何界定侵害他人著作
例如參考他人網站製作「購物網站」或是其他「網站經營模式」
雖參考他人,但其內容為自行撰寫
如何定義該網站經營模式為大眾皆可使用(例如購物)

因為目前似乎沒有看到兩個型態相同的網站
可是可以因為經營模式抄襲的問題出現

如果我們的創意製作了一個網站
是否被抄襲了經營模式也無法得到保障?

謝謝

瀏覽人數:1890
林瓊嘉

律師

林瓊嘉律師事務所

A:  敬啟者:
一、台端問題所涉及核心應為,是否侵犯他人製作網站之著作權。我國著作權法第七條第一項:就資料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另相關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中規定:資料或其他素材之編輯,不論係借由機器認讀或其他形式,如其內容之選擇或編排構成智慧之創作者,即應與保護。但該保護不及於資料或素材本身,且對該資料或素材本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二、若台端參考他人網站資料涉及抄襲他人具有創造性之編排、編輯,則恐有侵權之虞。例如甲乙兩網站均以每日電影時刻表查詢為主題,電影時刻表內容並非著作權範圍,受著作權保障係網站製作者所作具創造性之編排(例如資料查詢、排版、選擇),是以若台端欲參考他人架設之網站,須注意是否使用到原著作者之創意性。
三、經營模式並不具排他性,以目前現行法規範底下,應非著作權所保護對象;但如涉及營業秘密及個人資料保護請注意營業秘密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敬 請 查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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