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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跨境糾紛.國際貿易.兩岸法規 台灣人到大陸積欠貨款!

台灣人到大陸積欠貨款!


阿O 發問於 2006-08-17 | | 其他

Q: 大律師您好:

如果當事人在大陸積欠大陸廠商貨款,但雙方並無簽約之情況下!
當事人已經逃回台灣了

請問當事人會有何法律上的責任!
是否會被抓回大陸!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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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就 台端所述事實本所答覆如下:

一、本案情形,如構成大陸的詐欺或惡意倒債等刑責,如屬重大經濟犯罪,目前兩岸有合作遣返犯罪嫌犯的前例,惟原則上是遣反當地人,目前尚無台灣人被送至大陸受審的前例,故如對迼在大陸提告,該惡意倒債者如未到庭,則有可能被通緝,如一至大陸,則可能被拘提;如對造到台灣提起告訴,則原則上該惡意倒債者有可能會在台灣受審。

二、另就民事責任部分:

1.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有明文規定。

2.再按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二、敗訴之一造,為中華民國人而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所需之通知或命令已在該國送達本人,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三、外國法院之判決,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四、無國際相互之承認者。」

3.如對造對惡意倒債者於大陸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最後並經判決確定,則可向台灣法院聲請裁定認可,取得認可後,此判決在台灣一樣具有效力,可以據以執行。

4.如 對造在大陸取得確定判決,則需至台灣法院提起訴訟,始能達到效果。


暫覆如上,請不吝指教!
如有任何疑問,尚請不吝來電賜告(TEL:0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www.omniservice.com.tw

匿名

律師

A:  很顯然,欠款人負有還款的法律責任。但是,鑒於大陸與臺灣的司法協助程序,當事人被從臺灣抓回大陸的可能性也比較小。
仔細分析起來,可以分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對方採取民事訴訟或其他民事手段解決,則
第一,可以肯定台商不會被抓回大陸;
第二,在沒有合同但是雙方有相關收貨單據等證據能證明買賣發生的情況下,大陸廠商的民事訴訟有可能獲得勝訴。則對於財產問題:
1)如果台商在大陸沒有設立公司也沒有被對方知曉的任何屬於該責任人(即欠款台商)的任何財產,除非如上述陳律師回復的詳細意見,在取得大陸民事確定判決前提下,經由台灣法院認可該判決,始有可能對債務人在台灣進行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債務人財產這方面的情事發生。
2)如果台商在大陸有可以被執行的財產,則很有可能被對方知悉而通過強制執行程序抵償債務。
對於人身安全問題:
雖然民事訴訟中有對責任人人身進行強制措施的規定,但是法院畢竟不同於公安機關,台商來往大陸也不會受到嚴密的監控,加之畢竟是民事糾紛,牽扯到台商的特殊身份,一般台商被執行人身強制措施的情況發生幾率很小。如果一旦出現比較特殊的情況被執行了人身的強制措施,也是在台商返回大陸的情況下才有可能發生,而且一般只能進行司法拘留,司法拘留法定期限為1-15天,而且以執行財產為最終目的,不會引發嚴重後果,無非支付欠款就可以了事。
第三,沒有合同而且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雙方發生了業務往來,則對方起訴也不能獲得勝訴,就更不用談執行財產或拘留被執行人的問題了。
2、如果對方採取刑事手段主張權利。則無論是否能證明雙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都有可能被公安機關以經濟詐騙立案偵查,能否證明該業務往來的事實存在只不過會影響到立案的幾率而已,絕對不能簡單地因為單據不存在而排除立案的可能性。那麼,一旦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則:
1)如果台商不再返回大陸,被抓回大陸的可能性還是幾乎沒有,在其他國家被引渡抓回的可能性也幾乎沒有。
2)如果台商返回大陸,則很有可能被公安機關拘留審查,這種是刑事拘留而不是執行程序中的司法拘留。相對而言後果也要嚴重得多,依法台商是可以被判處刑罰的。但是以律師對大陸司法狀況的瞭解,只要台商肯清償欠款,再協調關係適當斡旋,鑒於台商的特殊身份,亦可以避免被判處刑罰。
綜上所述,本律師認為,在沒有瞭解清楚狀況前,台商暫不適宜返回大陸。如想儘快、根本解決問題,建議找大陸律師斡旋,很可能以拖欠金額的小部分一次性解決問題。如想拖欠不還,則近一兩年間不宜再到大陸開展業務,而且也不能保證一兩年後絕對不會出現被執行人身強制措施的狀況。從根本解決問題的角度及誠信角度考慮,建議償還部分欠款並與對方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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