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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委託契約的效力


林OO 發問於 2010-12-28 | 台中 | 傳統製造業

Q: 你好 我想請教一下:

我父親先前透過一家房仲,要買賣一塊土地,簽署了一份專任委託契約,同意他代理處理賣地事宜.
但之後我父透過他人介紹另一家仲介,也順利找到買主,完成交易.
現在先前仲介知道此事,便以我父先前簽的專任委託契約要求賠償佣金費用.
我父的認知上是以為那份意願書僅是同意由你這家仲介經手去賣,那份所謂專任契約書

XX仲介專任契約書
僅載明 本人XXX 茲同意 某仲介 以每坪X萬元 或以上價格賣出後,同意給予合理的佣金當報酬.

中華民國 99年X月X日 ~
疑問是1.該仲介並未告知一般委託和專任委託的差別,契約限期及違約事項(該契約書也未著明)
2.簽訂買賣契約,應該都有契約的審閱權 (我家人都未知情,且我父曾中風過,表達能力跟反應比常人差)
在此情況下,簽署的契約有其效力嗎)
   3.我父簽名蓋章後 僅寫下立書當日日期,但事後她出示的契約書
中華民國 99X月X日 ~ 中華民國 100年X月X日
後面委託期限是他事後加註的,是否涉嫌偽造文書?
4.期間還派人(大概是討債公司)來我家要脅賠償,這部分是否有達恐嚇的成立要件?
    
該仲介要依這份契約書提告,請教我父是否有法律責任要付 是否有違法行為嗎??
諸多疑問 煩請一一解答

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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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羣期

律師

聯正律師事務所

A:  您好:一、所謂專任委託係在委託期間內,除非是自行找到買主,否則其他人找到買主,受託人均得請求報酬,但仍要看您的契約內是否有相關之規定,以契約內之規定為準。
二、如為定型化契約應給予三日以上審閱期間,若未給予可得主張不利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
三、若當初未載明委託期間,要看當時您父親有無授權對方填載,若無授權填載,則該部分仍有偽造文書之嫌。而未載明委託期間之契約,當事人係得隨時終止委託。
四、若有要脅賠償,仍要看要脅內容,是否以達加害生命、身體、財產等惡意之告知之有無,若有則可構成恐嚇,若僅係一般要求賠償,仍無法構成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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