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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經股東同意, 擅自轉讓變更股東之股權 Part 2


林OO 發問於 2010-12-23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您好,
首先感謝回覆

延續前一問題,
兩年前在股權轉讓於本人時, 本人並未簽署股權讓渡書或任何相關文件, 僅簽署過董事願任書,
其餘文件均由公司處理, 但之後在經濟部網站上有查詢到本人擔任董事並有10%股份,
請問是否代表本人已擁有10%股份了?
本人於年初離開公司, 並未簽署任何文件, 今年九月看到網站該公司董監事已變更(離之前簽署過董事願任書已過兩年), 且四位董監事合計持股100%, 代表本人之股份已被轉移, 本人是否可如前述回覆之說明, 主張討回本人之股份?

謝謝!

瀏覽人數:3420
黃沛聲

律師

經兆國際法律事務所(台北所)

A:  依您所述,
兩年前雖然從未簽署股權讓渡書,僅有簽「董事願任同意書」,但是因為可以看到您有10%股份(?),
可見於經濟部或是公司股東名冊部份已經有所變更,故您兩年前確實取得股份及董事職位,應無問題。

董事規定任期為三年,若未經公司解任或是辭職外,不得變更。因此您稱另外查詢到您董事登記已經被移除(?),
可知若非您曾經股東會解任董事就是有人偽造董事辭職事由;另外您又稱其他董事登記股份已經有100%,可知您的股份也被登記轉讓,這部份也是顯示股份有被擅自移轉情形。上述均可依民事程序要求許多項目之賠償及刑事告訴程序請求國家追訴這樣的犯罪行行為,以主張您的權利。

惟上述(?)部份,由來文中難以確認,且起訴或告訴前應行確認,以免涉及誣告,是建議至經濟部調閱公司登記資料交專業律師詳細審閱,以保權益。

黃沛聲律師 (02-27519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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